在演员肖像权使用合同过期近两年半的时间内,“椰岛鹿龟酒”侵权广告依然在电视台中播放,去世演员杨宝河的家人为此向法院提起肖像侵权之诉。日前,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京椰岛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杨宝河的法定继承人赔偿6万元。
2001年4月,杨宝河老人与海南椰岛公司的子公司上海椰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上海椰岛公司向杨宝河支付平面肖像使用费人民币7500元,以继续使用以前拍摄的含有杨宝河肖像的平面广告《老当益壮篇》、《健康吉祥篇》及当年续拍的含有其肖像的新广告片,使用时间自2001年6月28日起,为期一年。然而直至2004年12月,杨宝河发现含有自己肖像的椰岛鹿龟酒广告仍在北京卫视播放,于是委托律师向海南椰岛公司和上海椰岛公司发去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未获得回应。
2005年10月,杨宝河老人去世。杨的妻子及子女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海南椰岛公司赔偿杨宝河亲属6万元,北京京椰岛公司就赔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判决后,北京京椰岛公司同时提出上诉。市二中院了受理此案。法院在综合考虑了侵权公司的主观故意,涉案广告超期播放的时间跨度,北京卫视的收视覆盖面以及涉案广告的宣传效果等因素后酌情确定5。5万元赔偿金及5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来源:解放网)